问题 | 减刑的限度和幅度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凡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抑或有期徒刑者,其所行之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本判决刑期之二分之一;
而在被判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则必须待服刑达到十年之后,方得进行减刑。 倘若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过程中,其刑期仅为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甚至无期徒刑在经过减刑后只剩下十年有期徒刑,那么此种情形便不得再行减刑。 2.关于无期徒刑的服刑问题,需待服刑期满两年后方能提出减刑申请; 至于较长的有期徒刑,则需要在服刑期满一年六个月后才能着手进行减刑。 3.需注意的是,在应当减刑的前提下,若犯人表现出重大立功行为,即可享有减刑权利。 4.在实践操作中,减刑可以予以多次实施,只要保证每次减刑的范围都以原始判决的刑罚作为基准进行计算,且不能以前次减刑后的刑期作为新一轮减刑的参考标准。 5.对于较长的有期徒刑来说,两次减刑之间通常应有至少一年以上的时间跨度; 然而,对于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而言,两次减刑之间的时间间隔应该相对缩短。 但是在涉及到应当进行减刑的案例上,我们不应该存在任何时间间隔方面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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