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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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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4、客观要件

本罪耀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 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必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才有效。因此,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当然也就包括非法制造用于制作该发票的防伪专用品及套印在其上面的发票监制章,非法制造该类发票的,又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该类发票的式样,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真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票。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上述各种制假方法伪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擅自制造与伪造的不同主要在于:第一,行为人不同,前者为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防伪专用品企业;后者为任何人。第二,所制成的发票效力不同。前者制成的发票是真实有效的;后者制成的发票是虚假无效的。但无论是伪造还是擅自制造,均是非法制造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基本特征。因此,那些无金钱交易、不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能算是出售,因而也就不能构成本罪。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买卖双方直接会面,邮寄、托运、托带均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必须以占有该非法制造的发票为前提,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后一种发票主要是通过盗窃、骗取、买入等手段获得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也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擅自制造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任一行为的,均构成本罪,既实施伪造、擅自制造,又实施出售行为的,枚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应以此作为量刑起点。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例分析

近日,曾经轰动一时的刘晓庆涉税案,经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税务机关调查终结。税务机关调查认定,刘晓庆及其所办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等手段,偷逃税1458.3万元。税务机关已分别向刘晓庆及其所办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通知书,除追缴税款外,同时加收滞纳金573.4万元。截至目前,税务机关已追缴入库税款196.6万元,冻结公司银行存款214万元。此消息一出,刚刚沉寂下来的“刘晓庆税案”再次被搅了起来,此时,人们更多想到的是面对如此巨额的偷漏税款刘晓庆会受到什么处罚,以及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公正,因为名人与司法公正一直是人们的兴趣所在。

对刘晓庆有必要羁押吗

刘晓庆因涉嫌偷税犯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已有五六个月了,对此,人们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媒体上时常见到关于刘晓庆在看守所如何生活的报道。笔者在此只想问一句:对刘晓庆有必要关押吗?非关押不可吗?

我们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似乎形成了一种定势:一旦涉嫌犯罪就要在判决前被长期羁押。根据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一个人在判决前,在看守所里羁押六七个月甚至一年、两年均属正常。我们虽然规定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化强制措施(刑诉法第51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关押是原则,取保则是例外。取保往往成了一种奢求,一种恩赐,甚至成了一种权钱交易。不管你对一个企业,一个公司或者一个家庭多么重要,一旦涉嫌犯罪,仅仅是“涉嫌”,则一概“关你没商量”。

类似刘晓庆这样的嫌疑人、被告人(如某著名律师涉嫌犯罪也被审判长期前关押),只要他们不逃避侦查审判,不致再危害社会,就不应关押,或关押后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化措施,换言之,他们有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对刘晓庆这样的嫌疑人、被告人来讲,笔者认为,只要使其不至于出走国外(可以扣押其护照),则他们根本不会也不可能逃避侦查审判、危害社会。

不但对刘晓庆这样的人不应轻易羁押,对其他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应广泛、经常地采用羁押的强制措施。羁押当然对侦查、起诉机关有利,省事、方便,但它同时也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如超期羁押(法律本身规定的正常羁押期限已经很长且弹性很大,遑论超期羁押);看守所人满为患;浪费司法资源、浪费人财物力;给司法机关找台阶“关多久,判多久”等等、等等。

在国外,保释是一项权利,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保释,不允许保释则是例外。我们应将与国外保释制度类似的取保候审制度经常、大量、广泛地采用,减少这种无谓的、根本没有必要的羁押。

当然,要改变目前这种羁押普遍化的现状,涉及到许多问题,既包括观念的改变,也包括具体制度的改革,如无罪推定原则的坚决贯彻;对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施以司法审查,即由中立的法官加以审查批准;加强律师的抗辩能力;加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等。

偷税额应由法院最终认定

据媒体报道,经税务机关调查认定的偷税数额为1000多万元。但笔者在此要强调指出,税务机关不是侦查机关,也不是起诉机关,更不是审判机关,税务机关只能是调查机关。现在,税务机关认定的数额不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数额,更不是法院最后认定的数额。只有法院才拥有审判权,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只能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所以,刘晓庆涉案的数额也只能以法院最后认定的数额为准。

刘晓庆究竟当判多少年

网上居然有律师推测刘晓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这纯属无稽之谈。笔者在此也斗胆地预测一下刘晓庆的量刑问题,但笔者必须声明,仅仅是预测,而且是在假如刘晓庆被指控的罪名和数额成立的前提下,因为无罪推定的警钟必须长鸣。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共涉及到十几个罪名:偷税罪(第201条);抗税罪(第202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07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这其中只有第205条和第206条规定的罪名才有死刑;第205条、206条、207条规定的罪名有无期徒刑。

很显然,刘晓庆并不涉及第205条、206条、207条规定的罪名,因而也根本谈不到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问题。

如果刘晓庆仅触犯刑法第201条偷税罪的罪名,则偷税罪的最高刑罚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刘晓庆触犯了刑法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其最高刑罚也是七年;如果刘晓庆既触犯第201条,又触犯第203条构成两种罪,数罪并罚,其刑期最高也不会超过十五年。

还须指出,如果是单位犯罪,则刘晓庆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负刑事责任,但处罚要比单纯的自然人犯罪轻得多,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不存在判死刑的问题。

最后,还是让我们重温并牢记我国刑诉法第12条关于无罪推定的规定,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2 发票管理办法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相关词条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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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2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