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应该收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问题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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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条文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是深化改革、促进竞争、公平税负和保障国家税收的需要。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关系税制改革的成败,所以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可见,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法规,干扰了税制改革。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用于发票防伪的专用物品,属国家专控商品,包括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有色、无色荧光专用油墨等其他专用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机组成部分。 2、主体要件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主观要件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4、客观要件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方式。 1、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图案、色彩、形状、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事项、使用印刷、复制、复印、描绘、拓印、蜡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谓出售即有偿让与,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一定价格卖出的行为。既包括以票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同时也包括以票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与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卖行为的对象仅限于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非法出售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即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等。所谓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通过伪造行为而产生的虚假发票,它并不要求与真实的完全一样,只要足以以假乱真、能蒙骗他人即可。至于出售的是自己伪造的,还是他人伪造的,是通过购买而从他人手上得到的,还是他人伪造后送与的,都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只要行为人出于明知,即可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立案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界限。 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税票。其中的税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有价票证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相同。伪造有价票证后,又大量出售营利构成了诈骗罪。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本条规定直接定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营利。如主观方面不具有营利目的,不宜定罪判刑,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要具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可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三种观点持法条竞合说,认为这种情况存在着行为同时适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偷税罪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可能性,属犯一罪同时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第205条)优于普通法(第201条、第204条)的原则,应以第205条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论处。 第四种观点持合并说,认为第205条第二款这种情况是立法上将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和以虚开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偷税的行为合并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一个罪名。并且认为,从立法上讲,第一款的虚开行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以虚开方式骗取国家税款,但也未明确规定不包括,从立法规定协调上看,第一款的规定应包括着两种行为。 第五种观点持加重行为说,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再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属加重行为。并认为,刑法第205条规定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第二款的加重情况不适用于一般的虚开行为和骗取税款行为,仅对骗取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况而言,从而产生理解上的困难。 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与伪造增值税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的界限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加重处罚事由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较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三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巨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解释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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