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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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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关于增值税方面犯罪之所以十分突出,除了犯罪分子为追求巨额财富,而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外,另外- 个重要原因是存在一个很大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市场,使得犯罪分子为牟取巨额财富而伪造、出售、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狂,严重地干扰了税制政革,如果任其泛滥,财税体制改革就会有失败的危险。因此,必须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严历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市场。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体要件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1l条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体。单位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

3、主观要件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必要求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应以此做为量刑的起点。

4、客观要件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l、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所谓购买,是指行为人以一定价格用货币或者其他利益从他人处换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所谓非法购买,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规定的购买行为。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对发票的领购条件、程序及其发售的主体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违反,否则即属非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非法购买,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一是主体不合法的购买。除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的购买,都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其购买不论采取何种手段都属非法。-般纳税人如果出现法定的购买阻碍事由,而采取欺骗手段购买,也属非法购买。所谓法定的购买阻碍事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以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增值税有关规定要求填开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写购用、存废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3)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的。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已经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二是手段不合法的购买,如果不按法律要求的程序购买,亦属非法购买。如提供的证件是伪造的、或行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而购买的,或不依核准的数量进行购买的,等等都属于手段不合法的购买。

  三是从无出售权的单位与个人处购买,在我国,有权发售发票的唯一主体是税务机关,如果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与个人处购买,也属非法购买。

  2、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此种行为,本质上亦是一种非法购买。其区别在于第一项行为的“非法购买”对象是伪造的、而后者则是真实的。判断是否属于“购买伪造的行为”,要依行为人主观上的确认而定,如果确认是伪造的而购买,即属本项意义上的购买,否则即属“非法购买”。明知伪造而购买,不论其手段与方式,亦不论从何人何处购买,都可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谓伪造、则是指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式样、图案、色彩、结构等特征采取印刷、复制、石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通过伪造手段而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属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刑法没有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标准

伪增值税发票份数的行为,只要票面金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应按刑法第205条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应按刑法206条的规定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应按刑法207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罪数的认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或者出售的,既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在处理上不作为数罪,按重罪吸收轻重原则,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贪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既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构成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贪污罪等犯罪,在处理上、也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犯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0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017法发〔199630号)

四、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万利,男,44岁。因涉嫌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万利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由人民陪审团参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桑一帆、被告人赵万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赵万利为向安阳市万广化玻有限公司、淮南市俱形净水剂有限公司、山东莒南县北园净水剂厂、海宁市袁花龙山净水剂材料厂、浙江省桐乡市大洋化工厂、桐乡市五环化工有限公司、桐乡市五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结算其销售的铝酸钙粉货款,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5%的价格,从郑州亚兴工贸有限公司赵新国(又名赵心国,已判刑)手中非法购买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00191102、00134327、00161282,00438905、00198405、00169930,购货单位:安阳市万广化玻有限公司;票号为:00253030、00253031、00253032、00259181、00259182,购货单位:淮南市俱兴净水剂有限公司;票号为:00245735、00246661、00044203、00071018、00154054、00184964、00191100、00211792、00438906、00014424、00731704,购货单位:山东莒南县北园净水剂厂;票号为:00450192、00006343、00006367、00014423、00154051、00161284,购货单位:海宁市袁花龙山净水剂材料厂;票号为:00259179、00044211、00191101、00206387、00748300、00083988,购货单位:浙江省桐乡市大洋化工厂;票号为:00134324、00161292、00196475、00006362、00731735、00245755,购货单位:桐乡市五环化工有限公司;票号为:00262959,购货单位:桐乡市五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累计1 937 632.47元)。被告人赵万利将41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交给安阳市万广化玻有限公司6份、淮南市俱兴净水剂有限公司5份、山东莒南县北园净水剂厂11份、海宁市袁花龙山净水剂材料厂6份、浙江省桐乡市大洋化工厂6份、桐乡市五环化工有限公司6份、桐乡市五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1份。后该七公司分别抵扣了税款。

另查明,被告人赵万利于2010年6月21日到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万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赵万利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赵万利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应税货物清单,安阳市万广化玻有限公司、淮南市俱兴净水剂有限公司、山东莒南县北园净水剂厂、海宁市袁花龙山净水剂材料厂、浙江省桐乡市大洋化工厂、桐乡市五环化工有限公司、桐乡市五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入库单,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安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询问曲XX的笔录,淮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询问刘XX的笔录顺车捎货协议及合同,莒南县公安局经侦支队询问王XX的笔录,现金付款凭证,海宁市国家 税务局稽查局询问钱XX的笔录及税务稽查报告,桐乡市公安局询问徐XX、夏XX、沈XX的笔录及银行承兑汇票、认证结果清单等,证人赵XX的证言,记账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自首证明、取保候审手续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万利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明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私自购买而予以非法购买,且票面金额达1 937 632.47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赵万利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万利积极缴纳罚金且自愿认罪,也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万利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赵万利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万利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5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词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行为人自己虚开、代他人虚开或者找人代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国家损失税收的行为。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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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5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