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中管制能否适用缓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被法院判处管制或仅附加剥夺其某种权利的罪犯,不应考虑给予缓期执行司法惩罚的可能性。
缓期执行的实施对象及其性质: 缓期执行仅适合于那些被法庭判定为拘役或判令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下的罪犯。 这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是以法律判决的宣告刑来计算的,并非仅仅基于法院设定的刑法为依据。 (2)对于被法庭判处管制或者附加独独立法的罪犯,不得考虑赋予他们缓期执行司法惩罚的资格。 (3)倘若某人同时触犯多条法律法规,在数罪并罚后,法庭决定给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下或拘役的话,仍可考虑对他实行缓期执行司法惩罚的待遇。 (4)对于其中年龄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正在妊娠期或哺乳期内的妇女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符合缓期执行条件的罪犯应依法宣告缓期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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