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罪名各判三年如何定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对被告人以多种罪行分别判处三年这一情景时,我们需要遵循数罪并罚原则。
根据该原则,最低的量刑应为三年,而最高则可以达到六年。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这两种罪行均被判处三年刑期,那么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每种具体罪行的审判期限,然后将它们相加(包含这些数目在内)。 在这基础上之后,我们再计算出每种单独罪行所对应的最高刑期,同样包含于这个数以内进行惩罚。 换句话说,在判决宣告之前,一名被告如犯有多种罪行,除非其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况,否则他应处在总刑期之下,以及所有数罪中所结合的最高刑期之上,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斟酌决定如何执行刑罚。 关于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大原则: 1、针对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人,我们采取吸收原则; 2、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人,我们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3、由于许多罪行都会带有附加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即对这些已定有附加刑的案件而言,我们会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合并执行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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