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五年减刑一年是否难以实现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倘若被判决为有期徒刑,您最多可以享受到减少原本刑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待遇。
对于那些被判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通常需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才能获得减刑机会,并且两次减刑之间应当保持至少一年的时间间隔。 然而,若能证实存在重大立功行为,则可以免受这些既定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其次,关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够切实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着悔过自新、洗心革面的表现,抑或是符合立功标准的,皆可获得减刑资格; 同时,但凡有以下任何重大立功行为之一者,都应给予相应的减刑优惠: 1.成功阻拦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涉及的重大犯罪活动,经调查核实后确认属实; 3.取得了创新性成果或具有重大科技革新潜力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不顾自身安危,舍身救人的义举;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出色; 6.对本国及世界作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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