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监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问题 | 司法会计鉴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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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权利为了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鉴定人员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鉴定人员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1)有权了解案情,查阅鉴定工作所需的案卷材料;(2)有权就有关鉴定事实依法询问当事人、被告、证人等;(3)有向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提出提供作出鉴定结论所需资料的权力:(4)一个案件由几个鉴定人进行鉴定时,他们有互相讨论的权力。在结论意见一致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委托鉴定人中的一人编制出共同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并且一一签名或者盖章,但意见有分歧时,可以各自单独提出鉴定结论:(5)对司法人员侵犯或限制其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如果因提供的鉴定材料不足以作出鉴定结论,或者被委托人因业务知识水平有限而无力承担鉴定任务时,也可以不接受委托。 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义务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义务主要是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按时到场,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结论。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1)接受指派或聘请后,就必须依照司法机关的通知,按时到场,进行鉴定;(2)应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鉴定结论,在知道属于法律规定应予回避的事由时,应申请自行回避;在参加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如实回答有关会计鉴定问题的询问;(3)对于阅卷及鉴定过程中接触,知晓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守秘密; (4)当司法机关认为会计鉴定书不完备或结论不够明晰时,在必要情况下,鉴定人员有义务对原提交鉴定的会计问题进行补充鉴定,并且修改、补充会计鉴定书,使之完备、明确。 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有目的的、独立的、公正的,并提供权威性鉴定结论的活动。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必然要涉及有关单位的经济利益,或某些人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其结论的正确与否对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因此,明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促使鉴定人员讲究职业道德,加强鉴定工作纪律,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依法对其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从上述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来看,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下列行为应予禁止,否则鉴定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未经司法机关许可,擅自收集或调阅案卷中所缺少的新资料;(2)在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不在场时,或未经其同意,而独自与被告、证人或当事人交谈; (3)未经司法机关同意,邀请他人参加鉴定工作,或者把司法机关交付鉴定的任务转托他人;(4)有鉴定人应回避的法定事由而鉴定人仍然进行鉴定;(5)对不属于司法会计鉴定职权范围的问题,提出“鉴定意见”,如对被告的犯罪事实进行定性,对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的答辩予以批驳等;(6)不依照司法机关的通知规避到场;(7)拒绝提供鉴定书,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提供虚伪的鉴定书;(8)泄露鉴定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秘。 以上行为中,前五项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应根据具体情况,给鉴定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并指派或聘请新的鉴定人,对原鉴定对象进行重新鉴定;后三项行为,一般出于故意,如因鉴定人违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耽误案件的侦查、审理,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会计鉴定人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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