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是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若的确显示出诚心悔过或立下功劳的表现,那么经过两年的牢狱改造之后,有关部门可以考虑给予其减刑的机会。
此外,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过程中又再度触犯法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等相对较轻的刑罚,自新的审判结果确定的那一刻开始,通常会在未来的两年内暂缓给予其减刑的待遇; 然而,倘若对于新犯罪行的惩罚是无期徒刑,那么其减刑的起始时间需要适当地进行延长。 最后,根据国际法对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的最低要求不得低于十三年的规定,这一法定时限应当从无期徒刑的判决正式明确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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