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销活动涉及多少人会被判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传销组织,成功拉取30名及以上的成员,且级别处在三级或以上的,这应当依据该员被直接或是间接地拉入该团体的人数或者业绩来进行相应的计算和薪酬支付,亦或是要求被拉入的人士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才能够获得加入资格。
在此类情况下,该组织的组织者与领导者将会遭到刑事指控,被判定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嫌疑人,并可能因此面临判刑的惩罚。 在鉴定组织者与领导者身份时,以下几种情况应予以特别关注: 1.在整个传销活动之中,起着发起、策划、控制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的各方面负有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从事传销活动的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4.曾经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在过去一年内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直接或间接受其拉入者达到十五人及以上,而且他们的级别达到三级或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于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环节起到决定性影响的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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