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役能否通过关系改为缓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犯罪分子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拘役时,在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情况下,是允许适用缓刑制裁措施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缓刑,即暂缓执行原判刑罚,适用于被判处在斯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且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定条件:第一,其犯罪行为应属于情节较为轻微者; 第二,该罪犯自身应抱有真心诚意地悔过自新之态; 第三,结合其犯罪行为及其家庭背景等要素,应表明其不存在重新犯罪的风险; 最后,宣告该罪犯缓刑的决定必须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不利的重大影响。 因此,凡是具备以上所有条件的罪犯,均可得到有条件的宣告缓刑的判决,尤其对于那些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孕妇,或已届古稀之年的老年人,都应依法给予缓刑的优待。 然而,以无期徒刑作为量刑的罪犯,则不得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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