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数罪并罚应遵循什么原则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采用了综合性原则。
依据该法典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已宣告的案件中涉及的犯罪事实,若某被告人在被判刑之前已经实施了多宗犯罪行为,但除非法院判决其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外,其他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各项犯罪的总和刑期及不同刑种的最高刑期,然后根据实际状况斟酌决定被告人应遵守的具体刑期。 然而,在所有情况下,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 而对于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的被告人,其所受的最高刑期也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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