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责任的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剥夺政治权利这几种具固定刑期的刑事处罚方式。
其刑期幅度具体设定如下: 首先,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其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为15年,最短则为6个月,而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达到25年之久; 其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如果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范围应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 再者,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13年,且该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外,拘役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最短为1个月,而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达到1年; 最后,管制的最长期限为2年,最短为3个月,而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达到3年。 另外,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以及第五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最长为5年,最短为1年,然而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特殊情况下,其刑期最长可达10年,最短为3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