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介绍卖淫罪可以判缓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介绍卖淫罪是否能获判缓刑之问题,答案必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首先,若介绍卖淫罪的实犯量刑结果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具备悔过自新的良好意愿,不再存在重新犯罪之风险,宣告缓刑不会对犯罪者所居住社区带来任何重大负面影响,且犯罪者非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可考虑予以缓刑判决; 然而,若犯罪者属于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正在怀孕的女性以及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那么在满足上述所有缓刑条件的前提下,也应依法宣告缓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缓刑条件必须同时得到满足,否则将无法获得缓刑判决。 其次,对于那些因介绍卖淫罪被实际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者,缓刑制度并不适用,因此无法给予缓刑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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