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算前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构成前科之条件包括:
1.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等刑罚的罪犯; 2.在刑满释放之后再次触犯法律法规且犯下新罪行的; 3.若被判处于管制、拘役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次犯下新罪行,或被判处在有期徒刑缓刑期间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曾犯过新罪,然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度犯下新罪行,均不应视为具备前科。 凡正在服刑期间的罪犯如再犯新罪,不应视为其具有前科,此种情况应归类为服刑过程中的重新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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