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患有癌症的人能判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患有癌症且已进入后期病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仍可能面临刑罚处罚并需要入狱服刑,但是,如果出现身体状态堪忧且病情恶化到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况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将有可能得到缓期执行的待遇,除非最终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
此外,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人来说,若存在以下任一条件,都有权利获得暂缓执行的特别处置:即身患严重疾病、需接受长期而严密的医治和照护的那种;或者处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人; 再者,就是生活上无法独立照顾自身日常起居、甚至生命安全已受到威胁,有必要采用缓期执行来保护其人身安全、防止于期满后重返社会带来的潜在危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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