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期两年可以减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被判以两年有期徒刑之囚徒倘若表现卓越,实则具备获得减刑的可能。
所谓“减刑”,乃是指对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几种刑罚的犯罪分子来说,在他们所受的刑罚尚在执行期间时,如果他们确实表现出悔过或者有立功之举,有权将其原先所被判决的刑罚加以适度减轻的一项制度。 因此,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在执行期间能够遵守有关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展现出了悔过之情或立功之行,即可获得减刑;而如若有重大立功之表,无疑应当获得减刑。 至于犯罪分子的减刑事宜,必须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构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申请。 人民法院也会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审理,对于确实表现出悔过或者有立功实绩的,将裁定给予减刑。 然而,减刑并非无章可循之事,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任何减刑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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