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权人员谁安置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法规,对已依法审理定罪并处以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犯罪分子,通常由公安机构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待执行期限结束后,执行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案件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至于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罪犯,他们所承担的主刑,则由相关之公安机构进行执行,同时,所附带的剥夺政治权利亦应一并交由同一公安机构履行执行职责。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方式共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针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者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是从判决正式生效的那一刻起适用至终身。 其次,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而言,该期限应当与主刑即管制的执行期限同步。 据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应从管制判决生效的日期算起,同样,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将与此同步执行。 第三类情形,即涉及到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届满后减为有期徒刑等状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将从主刑执行期限完全结束或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举例说明,假设某人被判处在狱中服刑五年,同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当主刑执行完毕并且从监狱中刑满释放之日起,就应当实施其人民法院所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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