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探望权纠纷要注意什么问题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应注意以下问题:
1.支持性原则。 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必须就其人品、性格、能力、职业、社会关系、(再婚后)家庭状况以及与被探望子女的关系等方面,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起积极作用。 2.稳定性原则。 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中主要的学习和心理趋向成熟的阶段,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应考虑被探望子女的生活、学习及情绪、心理的稳定。 此外,还应兼顾考虑被探望子女的年龄及意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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