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司法裁量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况:使用伪造、变造或未经核实的信用卡;
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欺骗发卡机构骗取信用卡; 通过采用已作废的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 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以非法占有所获得为明确意图,多次超出银行规定的透支度或规定的期限进行疯狂透支行为,且经过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所谓“恶意透支”,便是指持卡人心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不良意图,连续跨越规定限度或者超过固定期限透支款项,且在接到相关机构催收通知之后,经过三次催促仍未清偿债务的严重犯罪行为。 总的来说,只要所涉及的诈骗金达到五千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公安机关便有义务立案展开深入调查并提起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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