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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分类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定义为:嫌疑人在追求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下,以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及操作规范为前提,运用多种方式使用真实或虚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导致获取不正当财产利益超出一定数额者,均构成刑事犯罪。
以下是涉嫌构成本罪的常见行为:
1.透过仿制、篡改等手段为自己制造虚假的信用卡,或是凭借伪造的身份证明而骗取得来的信用卡;
2.对已过有效期但仍未被注销的信用卡使用;
3.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所保管的信用卡;
4.以恶意使用为目的,对信用卡透支额度和使用时间进行违规操作,并且在银行多次催促还款后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此处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在非法占有赃款的心理驱使下,选择超过信用卡限定透支限额以及规定期限违规消费,并在银行催办后仍无偿还意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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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2: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