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具体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时,其关键的构成要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利用伪造、变造等手段获取及使用的信用卡;
或通过欺骗性的方式获得并正在使用的信用卡; 正在使用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恶意侵犯他人信用卡权利使用权; 以及被明确判定为存在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的行为且经过发卡行连续两次进行有效催缴后仍未在三个月内按时偿还相关账务。 这里所提到的“恶意透支”,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所为,超过信用卡相关规定下的最高额度或最长借款期限进行透支,并在发卡行两次催缴后经过三个月时间仍然迟迟未能如期归还欠款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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