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定性金融合同诈骗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作为其主要目的,而在金融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过程当中运用欺骗性手法,诱骗另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并且数量已然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额度,那么这样的行为便被我们称为金融合同诈骗罪。
此种犯罪行为的本质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要有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意图,而客观上又确实采取了各种欺骗手段,例如,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制造假象或者有意违反约定等等行为,让受害者深陷其中,从而误认为行为人所说属实,最终被迫交出他们自己的财物。 当我们来对这类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时,应该全面地考量到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所采用的具体欺诈方式及其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等各个方面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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