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构成诈骗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存在差异的问题,其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中的诈骗行为,必须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考察和分析。
从普遍原则上来看,假如借款方在申请借款之初便怀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蓄意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以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同时在获得借款之后又肆无忌惮地进行挥霍、逃避债务或拒绝偿还等行为,那么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被判定为诈骗罪行。 然而,若借款方在申请借款之时并未表现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仅仅是在实际使用借款的过程中改变了原定的用途,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被视为诈骗罪行,而更可能被视为一种民事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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