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用途跟实际用途不一样,是不是属于骗贷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贷款之实际运用目的与其申请用途存在出入,在部分特定情况下,这或许会被解读为欺骗性借贷行为。
举例而言,若借款方蓄意对贷款的真实用途进行隐瞒,采用欺诈手法来获取此项贷款,特别是当其所实施的策略给贷款机构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时,甚至在其他方面也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贷款行为。 然而,假如仅仅是贷款用途与实际有所不同,同时并未对任何相关利益方造成过于严重的损害,那么这种情况或许并不足以构成诈骗贷款的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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