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样构成信用卡诈骗行为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的信用卡诈骗罪,乃指主体在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基础上,违反信用卡规章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采用信用方式进行的诈骗行为,从而获取到数额相当大的财产。
而构成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素大致可归纳如下几类情况: 第一类是直接采用伪造的信用卡; 其次是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 再者就是使用已经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 最后则是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被称为“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之外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偿还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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