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怎样认定为诈骗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是指那些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视相关的信用卡管理法律规章制度,利用信用卡实施各类诈骗活动,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数量较大财物的严重违法行为。
对于此罪行通常评价时需重点考虑如下四个关键要素: 首先,行为人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信用卡的情况; 其次,行为人是否在明知信用卡已经过期或被取消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该卡片; 第三,行为人是否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最后,行为人是否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形。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了信用卡规定的最高额度或者规定的最长期限之后,仍然继续透支,而且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欠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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