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认定有何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要准确界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全面深思熟虑以及整合分析多方面的诱因。
首先,若持卡人的目的本就是通过透支信用卡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并超越了既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活动,而在经过发卡行两次催促之后超过整整三个月都未能按时归还欠款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当属恶意透支无疑。 其次,当我们在分析判定持有者是否存在非法占用的意图时,务必要依托于其信用记录、偿还贷款的能力与意愿、申请及使用信用卡的实况、透支款项的用途、透支后的行为举止、未能如期偿付背后的真实缘由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和深度剖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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