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信用卡罪如何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 (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善意透支。 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这种情形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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