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的相关条件主要包括:
被指控者患有严重疾病,以至于日常生活无法自主处理; 正值孕期或哺乳期阶段,肩负着抚养胎儿或幼儿责任的女性; 对于那些无固定收入来源和缺乏生活保障的人群中唯一的扶养者; 由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或者为了适应办理案件的需要,采用监视居住措施可能更为恰当合适; 待到羁押期限届满之后,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完毕,那么也可能需要再次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期限一般不得超出六个月的界限。 在操作流程方面,通常由公安机关向接受监视居住的对象公开宣布《监视居住决定书》,明确应遵循的各项规则。 此外,被监视居住者还需依法向上缴发生效证件,例如身份证件、护照以及其他必要的出入境和驾驶证件等等,统一由执行机关进行保管。 执行机关会按照规定透过电子监听、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等手段对被监视居住人实行严格监控。 同时,在此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人不得擅自离开特定的监管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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