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机关有哪些部门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享有作出刑事拘留裁定权的机构主要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两大部门。
其中,公安机关应对现行违法行为或重大可疑人员采取行动时,只要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均可先期对其实施拘留: 正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现行实施犯罪过程或犯罪后立即被侦破揭发者; 遭受侵害者或目击证人在现场亲眼见证其犯罪行为的; 在个人财物或居所内查获涉及犯罪证明材料的; 犯罪行为实施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 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 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及身份信息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拥有决定拘留的权力。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暂时性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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