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带走人后的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警方部门在采取人员拘禁措施之后,通常情况下将在24小时之内完成讯问与调查工作以确定证据链是否完整。
若警方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实行行政拘留,则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并等待其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1至4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涉及流窜犯罪、多次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重大案件的嫌疑人,警方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可达30天。 在此过程中,警方必须确保被拘禁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例如为他们提供充足的食物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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