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检察院不批捕后流程怎么走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之后,公安部门应立即解除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倘若依然需要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同时该嫌疑人又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则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将持续展开侦查活动,搜集各类法律证据。 若公安机关发现了新的证据,并据此认定犯罪嫌疑人应该再次面临逮捕境地时,他们将会依照程序重新向检察机关提交逮捕请求并等待审批。 当公安机关完成所有调查步骤后,如经其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予以刑事处罚,其有权撤销此案,终结相关调查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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