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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传唤有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常见的传唤形式主要包括四类: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传唤证传唤以及拘传证传唤。
其中前三者所针对的对象均为尚未被羁押的涉案人员。
首先,口头传唤是指在现场抓获违法嫌疑人后,办案人员通过口头指令其前往公安机关接受相关询问和查证的行为;
其次,强制传唤则是针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会采取强制手段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和查证;
再者,传唤证传唤,又称书面传唤,是公安机关常用的传唤方式之一,具体操作流程是由执行人员将公安机关签发的《传唤证》送达给被传唤人,并要求其按时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讯)问和查证;
最后,拘传则是公安机关为了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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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4: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