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省警方把人带走意味着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跨省级别的抓捕行动中,通常情况下只要案件有需求,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机构的警察便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地区实施抓获违法犯罪活动人员的行为。
然而,通常情况下,执法机构的警察需要在异地抓捕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时,将选择请求当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协助。 如果涉及到跨省市的刑侦工作任务,那么这些案件肯定被定性为刑事案件。 对于那些需要负起刑事责任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刑事案件,都应当全力以赴地进行抓捕。 关于跨省抓捕的相关程序,如果确实需要执行这种行动,则可以携带执法机构开具的介绍信以及参与办案的警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并附上针对抓捕对象所下达的拘留证或者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这样便可实现跨省抓捕的合法性,无需单独进行申请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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