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定罪的刑事拘留几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如果对已经被拘留的人士,经过审慎评估之后,认为其情节需要被执行逮捕,那么必须在拘留期限到期之前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此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准。
然而,若遇到某些特殊情形,例如犯罪的嫌疑人是流窜犯或是累次犯罪分子,甚至还有可能是团伙作案的主谋等,这时公安机关就有必要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时间适当延后,即从原本的“三日后”拓宽至“一日后到第四日之间”。 面对此类复杂案件,为了确保公正准确地审理,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的时限甚至可能延长至“30日以上”。 而当人民检察院收悉了公安机关提交的批捕申请书之后,他们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换句话说,在未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不会超过37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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