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最迟几天收到逮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如果对已经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经主观判断确认其行为需以逮捕罪名论处时,须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可将此期限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就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公安机关所提出的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刑事拘留之后,最晚在第37天便能收到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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