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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权主体有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犯罪嫌疑人拘留权的行使主体主要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
若公安机关针对已经察觉的现行罪行或重大可疑罪行者,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则可依法先行实施拘留措施:即正在筹备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犯罪行为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的;
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证人指控其犯罪的;
在近身范围内或个人住所地发现罪证的;
犯罪行为发生后有自杀、逃离或在逃倾向的;
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
未能提供真实姓名、地址以及身份信息尚不明确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而人民检察院则针对于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上列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均享有自由裁量是否拘留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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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7: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