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个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门及地方检察机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当事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即实施刑事拘留措施。
公安部门对于现行犯或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有权执行拘留。 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形:犯罪行为正处于筹备阶段、仍在施行过程之中,或者在犯罪事实发生之后立刻被查获者; 有现场目击证人或者受害者明确指认其涉及犯罪行为; 搜寻到有足够证明其罪行的充分证据在其居所或周围环境; 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开始逃亡行动; 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者;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作案嫌疑者。 此外,地方检察机构在自行调查的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开始逃亡行动,以及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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