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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哪个部门批准的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刑事羁押措施通常由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进行决定。
针对现行违法行为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若存在以下任意一项情况,公安机关即可先期实施拘留:
1.行为人正在策划犯罪活动,或者正在实施某项行为,抑或是罪行已经发生但立即被察觉到;
2.被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明确指出其为罪犯;
3.在其居住地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4.犯罪行为发生后,行为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开始逃亡;
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行为人未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无法确定;
7.行为人具备流动作案、多次作案,甚至是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
在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以上任一情况,且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则应由检察院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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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8: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