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权采取刑事拘留的机关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负责进行刑事拘留的机构主要涵盖了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就公安机关而言,当对于处于现行状态下的罪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中的一种时,则可以依法先行实施拘留措施: 其一,正处在预备阶段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 其二,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且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人员; 其三,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为犯罪的人员; 其四,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人员; 其五,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的人员; 其六,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人员; 其七,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人员; 其八,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员。 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都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处理,具体的拘留决定将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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