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拘留以后什么时候开始审案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诸多刑事案件之中,拘押之后需等候处理的时间跨度主要是受到案件复杂程度及具体情况的影响,因而难以一概而论。
通常来讲,针对已被进行拘禁的人士,若公安部门判定其具有逮捕的必要性,那么应在三日内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批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状下,这个申请提出的时间可能延展一天到四天之久。 一旦涉及流窜作案、连续作案或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这一期限可能再度延长至三十天。 当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递交批准逮捕申请时,后者在接收到这份提议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明确决策。 若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可以在得到通知后立即将相关人员释放,并需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 至于那些需要进一步侦查,同时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一旦案件进入到侦查终结阶段,刑事案件将被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程序。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周期一般为一个月,针对重大、复杂案件,有时可适当延长至十五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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