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以入所开始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之起算日期,通常情况下,应自公安机构向犯罪嫌疑人公布刑事拘留决断并将其送至看守所之时开启。
刑事拘留乃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在处理特定案件期间,如遇法定紧急情况,对现场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士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内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所述:公安机关在对人员实施拘留时,必须出具拘留证明文件。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拘禁,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非因无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而通知可能会妨碍调查进行,否则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当有碍调查的情况消灭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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