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二十八天算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刑事拘留二十八天的情况,依旧处在法定的刑事拘留期限之内。
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构及人民检察院对于依法立案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定紧急状况之时,为防止现行犯罪或严重嫌疑人再度危害社会而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之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应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总的来说,刑事拘留二十八天尚在法律允许的期限范围之内,然而在此期间,通常需考虑是否将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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