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天数是谁决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期限的确定通常由公安部门行使决策权,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检察机构亦可能介入并参与决定过程。
刑事拘留,系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若遇法定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天。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申请延长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四天。 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而言,申请延长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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