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之后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遭到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有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在特定时间内展开侦查工作。
若确定处于需要正式逮捕以展开后续诉讼步骤的范畴,那么公安机关应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批准逮捕的相关文件。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罪犯频繁作案、团伙作案等,人民检察院可同意这次申请的审核时间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天。 而针对一些恶性严重的犯罪分子,上述审核批准的期限甚至可能再度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发来的申报逮捕文书并经审议后,必须于收到申请之第七日之内,依法作出批准或拒绝批准逮捕的明确裁定。 如人民检察院未能通过批准逮捕令,公安局必须遵照收到通知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把实实在在的执行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不可有丝毫迟延。 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原判定性存在错误,不应追究该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有权撤销此案; 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同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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