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一般是多少天内有案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司法体系下,刑事拘留本身并不能被视为留下犯罪记录(亦即所谓“案底”)的行为,只有当罪犯经由法院审理,并依法判定有罪后,方能被认定为存在犯罪记录。
而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之案件,在侦查环节内,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之时,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涉嫌罪行之嫌疑人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14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拘留期限将延长至最长达37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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