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证哪里下达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证书乃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所签发。
公安机关对现行违法者或重大犯罪嫌犯,若存在法定情形,需先行实施拘留措施时,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刑事拘留证书。 而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中,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且具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则需采取拘留措施,此时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并由检察长签署刑事拘留证书。 总而言之,刑事拘留乃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其执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条件,由具备相应权限的机构依法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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