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多少天会赔偿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乃法定之强制措施。
若此种强制措施违背现行法令,则其执行可构成国家赔偿之理由。 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对被拘押者,如认为有必要实施逮捕,应于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审批。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申请审批的时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 至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请审批的时限甚至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最终证实为误捕,即无犯罪事实发生,或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及不视为犯罪,则将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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