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刑事拘留流程需要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寻常情况之下,公安部门如在拘留嫌疑人过程中,发现其确有逮捕之必要,应在拘留期限过后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书面申请(简称“提请”),请求进行相关调查与审核。
若出现特殊情形,例如犯罪行为跨区域发生、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或团伙作案等情况,则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天。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部门所提出的审查批准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需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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